民法典中终止担保合同的方式包括偿还债务、担保物消灭、主债权合同无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合同不是全部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承担有限责任,以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找法网提醒,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合同的内容根据担保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等内容。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可以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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